2、重视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
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建设改革时期,党和政府都高度重视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在各历史时期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在当时都具有相对优惠性。
革命战争年代,党在战争洗礼中初步创立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的政策制度。土地革命时期,我军就以制度的方式安置退役官兵,主要由根据地的政权机构安置伤病残人员和将不适合军事工作的干部集中安排到地方工作,安置制度开始萌芽。抗战时期,便有了集中安排转业军官的措施和办法,此时安置尚属探索阶段。解放战争初期,为贯彻“兵贵精不贵多”的建军原则,党中央正式颁发了《关于复员工作的指示》,指出官兵复员工作“必须慎重处理,除在政治上彻底解释清楚外,必须对复员妥为安置,各得其所”,正式提出退役军官“复员”“转业”等转业术语。解放战争后期,为适应政权建设和城乡管理的需要,毛泽东和党中央提出“我们必须准备把二十一万野战军全部就地转化为工作队”,向全国进军所需要的“一切工作干部,主要地靠军队本身来解决”。这时,已开始把退役官兵优抚安置工作同军队建设和政权建设、经济社会建设联系起来,形成退役官兵优抚安置政策制度雏形。
新中国成立后,党在全国范围内探索建立统一的优惠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制度。1950年6月,中央、各大行政区、省、专署、县、区、乡和军队的兵团、军、师、团均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复员工作。1955年5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指出,妥善安置复员军人,使他们各得其所,在各个工作岗位和生产战线上发挥积极作用,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政策。196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暂行办法》,规定转业干部必须统一分配,但如国家有困难,可在地区上给予照顾,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的形式强调了退役军官转业地方工作的权益保障。1975年邓小平主持中央和军委日常工作后,批准成立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他强调对转业干部“地方要承担起来,把他们安置好”。
改革开放之后,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制度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断改革发展。1978年3月设立民政部后,明确了退役军人复员安置的职能分工,军官转业安置继续受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1985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专门强调“对军队转业干部一定要热情欢迎,积极接收,认真培训,合理使用,使他们成为国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对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权益保障做出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2001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这使我国退役军人优抚安置逐渐走出了单纯由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的传统模式,为军人退役提供了更多的安置选项。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取得重大成果。2018年4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挂牌成立,在统一的专门国家机关部门统筹指导下,全面梳理评估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退役军人的所有政策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待遇保障、优先优待、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运行、督导检查等机制和体系,搭建起了退役军人工作的“四梁八柱”,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更加富有实效,取得重要成就。